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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40年1月6日改組成立大會通過
民國42年1月6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43年1月24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49年3月13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54年4月18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64年5月25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71年11月12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82年6月27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88年6月10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93年8月28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97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102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106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
第1條及民國106年4月26日經嘉義縣社會局
嘉縣社人團字第1060018925號函核備
民國108年3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
第32條、第41條及民國108年5月6日經嘉義
縣社會局嘉縣社人團字第1080022665號函核備
第一章 總 則
  • 第一條: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縣醫師公會。
  • 第二條: 本會以宣揚醫道,發展醫學與醫術,協助推行公共衛生,增進社會福祉,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。
  • 第三條: 本會組織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範圍。
  • 第四條: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市。

第二章 任 務
  • 第五條: 本會之任務如左:
  • 一、關於宣揚醫道事項。
  • 二、關於振興醫學事項。
  • 三、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。
  • 四、關於建議制度衛生法令事項。
  • 五、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。
  • 六、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。
  • 七、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。
  • 八、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善醫療資料事項。
  • 九、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  • 第六條: 凡領有醫師證書,在本區域內執業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,會員入會時,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等相關入會資料及繳交有關證件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依章程第四一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;領有會員證明書後,始得為本會會員。
  • 第七條: 本會會員入會、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。
  • 第八條: 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,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,類似,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。
  • 第九條: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,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,並不得利用報紙、電台、電視、傳單、海報等傳播媒介,為經歷、技術、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、推介啟事、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導。
  • 第十條: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    1. 一、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。
    2. 二、被遞奪公權者。
    3. 三、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。
    4. 四、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。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為認定時,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。
    5. 五、聾啞盲者。
  • 第十一條: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:
    1. 一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提議諸權。
    2. 二、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。
  • 第十二條: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:
    1. 一、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。
    2. 二、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。
    3. 三、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。
    4. 四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    5. 五、答覆本會諮詣及調查事項。
    6. 六、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  • 第十三條: 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之一者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依其情節之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開除會籍之處分。
    1. 一、違反醫師公約者。
    2. 二、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。
    3. 三、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。
    4. 四、欠繳會費及各項費用達六個月以上者。
    5. 五、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。
    6. 六、對本會或本會其他會員有妨害名譽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  • 第十四條: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,受處分人得再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,提出申辯,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  • 第十五條: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 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並行使其權利。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,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。
  • 第十六條: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,另置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前項理監事,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  • 第十七條: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。
  • 第十八條: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。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;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,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  • 第十九條: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;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應分別選舉之,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。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得分別由基層診所醫師、醫院醫師擔任之
  • 第二十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1.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    2. 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  3. 三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  理事會內分設基層診所醫師及醫院醫師二工作小組,各理事依其身份分別加入該二小組。小組召集人由二位副理事長分別擔任之。 攸關基層診所醫師或醫院醫師個別權益之議案,應先發交各該小組討論後,始提交理事會討論之。
  • 第廿一條: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
    1. 一、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    2. 二、處理日常會務。
  • 第廿二條: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:
    1. 一、代表本會。
    2. 二、綜理一切會務。
  • 第廿三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1.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    2. 二、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    3. 三、稽核本會之會計。
  • 第廿四條: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:
    1. 一、召集監事會。
    2. 二、監察會務。
  • 第廿五條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、監事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• 第廿六條: 理監事有左列之一者應即解任:
    1. 一、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之一者。
    2.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3. 三、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  • 第廿七條: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名譽職。
  • 第廿八條: 本會依照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定選出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,由理監事會推選之,其任期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。
  • 第廿九條: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,其規則另定之。
  • 第三十條: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,得分別聘請顧問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。並為業務需要,得於理、監事會下分別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
第五章 會 議
  • 第卅一條: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  • 第卅二條: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,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    1.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2.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 3.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4.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5.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    6.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  • 第卅三條: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、常務監事分別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• 第卅四條: 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  • 第卅五條: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:
    1. 一、會員常年會費。
    2. 二、會員入會費。
    3. 三、特別捐。
    4. 四、資金之孳息。
    5. 五、臨時會費。
    6. 六、雜項收入。
    7. 前項各種費用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  • 第卅六條: 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,於退會時,不得請求退還,並應繳清未繳之各項費用。
  • 第卅七條: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• 第卅八條: 本會經費預算、決算,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,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第卅九條: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七章 附 則
  • 第四十條: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  • 第四一條: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左:
    1. 一、入會費:參仟元。
    2. 二、每月常年會費:伍佰伍拾元。
    3. 三、會館設備費:(開業柒仟元、服務伍仟元)。
    4. 四、會員證明費:貳佰元。
    5. 五、學術研究費:貳仟元。
    6. 六、福利互助費:每月貳佰伍拾元。
  • 第四二條: 本會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