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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醫師公會福利互助辦法

民國73年3月25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民國73年4月1日實施
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二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  • 第一條: (制定依據)
    為增進會員之親睦及福利,依據嘉義縣醫師公會(以下稱公會)章程第五條第九款制定本辦法。
  • 第二條: (福利互助會)
    為辦理本辦法所定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務,特由公會設置福利互助會(以上稱本會)。
  • 第三條: (會員權利義務)
    公會會員當然為本會員,依公會章程及本辦法,均有權享受本會所訂之一切福利措施,並負繳納福利互助費之義務。
  • 第四條: (互助項目)
    本會暫辦結婚補助、生育補助、喪葬給付、退休給付之互助項目以及會員間之親睦聯誼活動,並得增辦其他項目。
  • 第五條: (會員資格喪失)
    會員於未達開始給付期限而喪師公會會員資格者,不得請求退回以繳納之會費。 前項開始給付期限於各項給付標準中訂立之。
  • 第六條: (會員回復資格)
  • 會員喪失公會會員資格後六個月內再恢復資格者,其會員資歷除中斷期間不予計算外,前後年資可累積計算之;但就中斷期間內發生之互助事由,不得申請補助或給付。
    會員請領退休給付後再重新入會時,其年資以新入會員視之,從新起算。

第二章 組織與權責
  • 第七條: (委員資格及任期)
    本會所置之管理委員、稽查委員由公會現任全體理監事擔任。任期至其理監事任滿日為止,後由每屆改選之理監事接任。
  • 第八條: (管理委員會)
    本會之管理委員會,置管理委員九名。以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,公會常務理事為當然常務委員,其餘管理委員由公會理事擔任之。
  • 第九條: (稽查委員會)
    本會之稽查委員會,置稽查委員三名,由公會監事擔任之。並以公會常務監事為召集人。
  • 第十條: (委員待遇)
    本會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  • 第十一條: (委員會職權)
    本會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 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之議決。
    2. 會員申請互助金之審核與發放。
    3. 互助金之運用及各項計劃之議決。
    4. 報告年度預算、決算及年度財務稽查報告之議決。
    5. 本會稽查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    6. 稽查各項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    7. 稽查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。

第三章 會 議
  • 第十二條: (會議之召開)
    本會管理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。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,由常務委員二人以上共同召集之,並推舉一人擔任主席。
    本會稽查委員會由公會常務監事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。
  • 第十三條: (出席與決議)
    本會各委員會之決議,應經各該委員會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。
  • 第十四條: (聯席會議)
    本會管理委員會及稽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可召開聯席會議,或與公會理監事會合併召開。
  • 第十五條 (會議通知)
    本會各委員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委員。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。

第四章 經 費
  • 第十六條: (經費來源)
    本會互助之經費來源如下:
    1. 會員繳納之福利互助費,每人每月貳佰伍拾元,於繳納公會會費時同時繳納。
    2. 孳息收入與互助給付之結餘及經費運用之收益。
    3. 公會捐款。
    4. 上級公會補助。
  • 第十七條: (經費運用)
    本會互助經費分為基金與責任準備金二部分,分別在公會經費預算項目內列入,並應存入金融機關保管。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者,並得投資於公債、庫券及其他會員福利等事業。

第五章 互助金之給付
  • 第十八條: (互助金給付之時限、標準及具領人資格)
    互助金按下列各項規定之時限、標準及具領人資格給付之:
    一、結婚補助:(附結婚證書、戶籍謄本之影印本各一份)。
    1. (1)自第一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,即可申請給付。
    2. (2)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參仟元正。以給付一次為限。
    3. (3)夫、妻同為會員者,可依(1)(2)款同時申請。
    4. (4)需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、具領。
    二、生育補助:(附出生證明、戶籍謄本之影印本各一份)。
    1. (1)自第一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十個月生產者,始可申請給付。
    2. (2)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參仟元正。並以給付一次為限。
    3. (3)夫、妻同為會員者,可依(1)(2)款同時申請。
    4. (4)需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、具領。
    三、退休給付:(附公會退會證明,並在醫師證書背面加註已請領退休給付)。
    1. (1)自第一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十年後,始可申請給付。
    2. (2)給付標準:(單位元)
      2000+(250×N)(繳納會費月數)。
    3. (3)需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、具領。
    四、喪葬給付:(附死亡證明及除及戶籍謄本之影印本各一份)。
    1. (1)自第一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即可提出申請。
    2. (2)給付標準:(單位元)
      1. A參加本會未滿十年者。
        10000+(200×N)(繳納會費月數)。
      2. B參加本會已滿十年者或已領退休給付再入會滿十年以上而死亡者:
        4000+退休給付
      3. C已領退休給付後再入會未滿十年而死亡者:
        4000+(200×N)(繳納會費月數)。
    3. (3)可由本會主動協助親屬提出申請、具領,具領之親屬順位如下:
    4.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姊妹 E祖父母
  • 第十九條: (申請期限)
    前條互助項目之申請,應於自互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提出,否則以放棄權利論。
  • 第二0條: (申請手續)
    本會會員就互助項目之申請,應先填具給付申請書,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。
  • 第二一條: (申請審核)
    本會對會員申請給付互助金之案件,應先由公會會務人員初審,如有不合規定者,須即將審核情形通知申請人。其符合規定者提管理委員會審核。
  • 第二二條: (詐欺、不實之處罰)
    會員領取互助金,如有詐欺或不實行為者,應予追究收回,並賠償本會所受損失。

第六章 附 則
  • 第二三條: (其他未盡事宜之辦理)
  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本會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之。
  • 第二四條: (實施與修改)
    本辦法經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